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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周边武清区出国劳务 劳务派遣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7-09-04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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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更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费用列支和监督管理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列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劳动者应得的货币性收入,不列入劳务派遣单位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统称为服务费。

用工单位应将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劳动权益费用与服务费分开列支。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额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可建立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可建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信用考评体系,定期向公众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情况。

 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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